歷時7年,“托菲爾”商標案終于有了結果。“托菲爾”作為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簡稱:伊利)放下高端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其核心理念是親和寶寶體質,讓嬰幼兒的腸胃更舒適。然而,2009年9月2日申請注冊的第7667283號“托菲爾TOFER”商標確權問題,因與德國拓浦有限公司(TOPFERGMBH,以下簡稱:拓浦公司)存在分歧并訴至法院。

  據了解,訴爭第7667283號商標由伊利公司申請注冊,隸屬第29類,申請小項為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經商標局核定于2011年1月27日初步審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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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內,拓浦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其在中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第G957487號“Topfer及圖”商標與第G940409號“TOPFER”商標的兩件引證商標,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損害了其“馳名商標”權益及在申請在先商號權。

  伊利公司與拓浦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簽訂合同,共同出資合作建立了內蒙古伊利托菲爾嬰兒乳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7日,商標局作出裁定,認為拓浦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拓浦公司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經審查,商評委認為,第G957487號“Topfer及圖”商標與第G940409號“TOPFER”商標在訴爭商標“托菲爾TOFER”申請注冊時尚未被核準注冊,不屬于我國商標法所指的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而不應適用相關規定予以保護。

  同時,拓浦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拓浦公司和伊利公司已就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形成我國商標法所指的代理關系,亦不足以證明拓浦公司在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號和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綜上,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據悉,在商評委針對拓浦公司提出的異議申請作出裁定前,商評委作出對第G957487號“Topfer及圖”商標與第G940409號“TOPFER”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拓浦公司不服商評委針對引證商標一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后來拓浦公司申請撤回起訴并被法院裁定準許。

  拓浦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拓浦公司的訴訟請求。拓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第G957487號“Topfer及圖”商標未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伊利公司與拓浦公司存在我國商標法所指的代理關系,亦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拓浦公司在與訴爭商標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與訴爭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號,而且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拓浦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近些年來,關于商標糾紛類案件日益增多,這源于企業不斷提升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當然,作為知識產權行業的從業者,小編更愿意看到更多的企業加強對專利、版權、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