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月31日從蘭州市商務局獲悉,備受市民關注的“蘭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標二審案終于塵埃落定。1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有關“蘭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圖”商標合法有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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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蘭州牛肉面商標的來龍去脈

  據了解,2007年,蘭州市舉辦首屆“中國蘭州牛肉拉面節”期間,蘭州市政府作為主辦方,蘭州市商貿委(蘭州市商務局的前身)作為承辦方,通過媒體面向全國征集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圖案,共收到來自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的參選作品449件。經過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行業代表、企業代表兩輪評選,初步確定了20件作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面向蘭州市民進行了投票評選,根據市民投票結果,選出4件得票高的作品,經各方評議最終確定了商標及圖案。

  2007年9月,蘭州商業聯合會作為申報主體,向國家商標局提起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注冊申請。2010年3月28日該商標被準予注冊,并進行了公告,商標專用權期限從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自此,“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正式注冊成功。

  2“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糾紛風云突起

  然而,就在蘭州市民在大街小巷牛肉面館美滋滋吃著自豪的“牛大”時,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滄州市個人王某某就“蘭州牛肉拉面”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王某某提出異議的理由是:“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作為普通商標卻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名稱,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此外該商標缺乏相應的顯著性,不應獲得核準注冊,因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將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王某某所指相關規定,即《商標法》第一章第十條。該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而“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中具有“蘭州”二字,這成為王某某提出異議的理由之一。

  接到商標異議申請通知后,被申請人蘭州商業聯合會根據該條例中“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的規定,以“蘭州”一詞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獨特的文化內涵,并非單純地名為由,向商評委據理力爭,請求商評委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商評委經審理后認定,爭議商標雖包含有“蘭州”名稱,但整體具有與“蘭州”地名相區別的其他含義,該商標并沒有違背《商標法》相關規定。但與此同時,爭議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缺乏顯著性標志不得核準為注冊商標”。最終,國家商標總局商評委裁定書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不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因此對蘭州牛肉拉面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3持標人組織法律專家成功一審勝訴

  此后,“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注冊人蘭州商業聯合會、蘭州牛肉拉面行業協會負責人與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聯系,并委托馬翔商標律師團隊代理“蘭州牛肉拉面”商標行政訴訟案。在充分了解“蘭州牛肉拉面”商標的注冊背景、評審審查情況等案件相關事實后,馬翔律師團隊認為該商標對于蘭州市乃至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意義重大。一方面,“蘭州牛肉拉面”有“蘭州的城市名片”之美譽,是蘭州文化面向世界的代表;另一方面,包括蘭州在內的西部地區經濟基礎本就薄弱,地方品牌的發展壯大更是不易,該商標對于拉面產業的規范化、品牌化、國際化將起到顯著支撐作用。基于此,馬翔律師團隊為此案多方搜集證據。

  2018年8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認為,爭議商標由漢字“蘭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以及圖形組成,蘭州牛肉拉面是甘肅蘭州的風味小吃,單獨考慮商標的文字與拼音部分確實缺乏顯著性。但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占據了爭議商標的大部分內容,其圖形具有獨特設計,使用在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服務上具有顯著性。且商標經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其整體顯著性被進一步加強。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11號行政判決書,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裁定,使“蘭州牛肉拉面”商標成功維持注冊。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判決書送達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4二審維持原判 商標訴訟塵埃落定

  一審結束后,因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王某某均不服原審判決,遂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12月4日,雙方委托代理人到法院接受詢問。并于今年1月24日審理終結,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這意味著一波三折的“蘭州牛肉拉面”商標訴訟終于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