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屬于急救用藥,可在中風病等病癥發作時服用。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梁某以35元一粒的價格向另一被告李某購買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2014年12月,被告李某在廣州市與梁某交易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時被當場抓獲,民警現場繳獲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900粒,被查扣的牛黃丸成品外包裝盒上標有“安宮牛黃丸”、“北京同仁堂”字樣。
梁某被抓獲后,民警在其住處又搜查出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2180粒。經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藥廠、廣州市越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被查扣的北京同仁堂安宮牛黃丸均為假冒藥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074795.59元。一審庭審中,同仁堂公司明確主張梁某、李某共同實施了銷售侵害其“同仁堂”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并請求法院判令梁某和李某賠償其經濟損失共3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日前審結了該案,認為假冒同仁堂商標不僅涉及到同仁堂公司的經濟利益,而且關系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和用藥安全。最終,判令侵權人賠償同仁堂公司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