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原告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公司)與被告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優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優酷公司消除影響并賠償樂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7 萬元。目前,該案在二審程序中。
樂視公司訴稱,其經著作權人授權,享有電視劇《吧嗒吧嗒》(20集)的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期限為2011年12月5日起5年,優酷公司未經許可在上述期間內通過其運營的優酷網及優酷軟件向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樂視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優酷公司賠償樂視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萬元。
優酷公司不同意樂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為樂視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的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樂視公司提交的著作權證明屬于境外形成證據,且未辦理相關認證或其他證明手續,不符合境外形成證據的形式要件,故對該證明未予采納。根據涉案影片片尾截圖載明策劃、制作單位及相應的授權書,已經形成完整授權鏈條,樂視公司經層層授權獲得涉案影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優酷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樂視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據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點評
在權利人進行維權過程中,如何證明境外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成為關鍵。經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同意的境外機構對影視作品權屬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成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該證明文件系境外形成證據,需經過公證、認證等相應的證明程序,方符合證據形式要件。在該案中,雖然韓國著作權委員會系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同意的境外機構,但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北京代表處無權進行版權認證工作,故僅加蓋韓國著作權委員會北京代表處公章,且僅公證而未認證的授權文件不能作為著作權權屬證據。但境外機構證明文件并非證明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唯一證據,如影視作品中明確標注有權屬信息,或有出品單位、攝制單位等相應署名,對于獲得該單位合法授權的,亦不排除其可作為權利人進行維權。(作者:司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