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2至24批指導性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明確了有關法律適用標準,對提高案件審判質效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喬丹”商標行政糾紛系列案件之一《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入選第22批指導性案例,也是最高法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審判的典型案例。
最高法為此明確,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姓名權可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予以保護,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是最高法首個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擔任審判長,明確了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注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重要作用。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裁判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態度鮮明,立場堅定,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
此外,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也入選成為指導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