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注冊商標有兩種方法,一個是由自己直接向商標局遞交申請,另一個是委托代理機構進行遞交。無論哪一種遞交方式,都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籌備工作。
在商標正式遞交申請前,商標近似查詢和合法性是兩個重要的評估條件,他們直接關系到商標注冊的成功機率。
商標查詢及近似判斷
根據《商標法》第一章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也就是說,我國商標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申請人想要注冊的商標,同一類別下,他人已經在先注冊,或者與其注冊的商標相似,就會面臨“被駁回”的風險。以“王老吉”為例,拋開他的知名度不講,單從商標近似判斷分析,第32類被廣藥集團申請在先,鴻道集團即使注冊也會面臨被駁回的風險,這也是“加多寶”橫空出世的原因。
那么,商標注冊前,查詢及近似判斷可以規避不必要的經濟與時間成本,當然這與注冊申請人或代理人判斷經驗也密不可分,也是為何商標申請絕大部分都是由中細軟這樣的代理機構遞交的原因。雖然商標注冊不是100%通過,但是查詢和近似判斷絕對是提升商標注冊成功率的重要環節。
禁止使用或注冊的商標
商標申請除了與在先商標相同近似駁回風險外,還有就是商標本身的顯著性,以及是否違反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等禁止性規定,并據此判斷查商標注冊成功的概率。
商標名稱,涉及到《商標法》關于禁止使用和不得注冊的相關內容。如《商標法》第十條關系國家名稱、軍隊標志、國際組織標志、紅十字、紅新月、民族歧視性欺騙性、有害道德風尚及不良影響、有關縣級區劃的地名等,第十一條關系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敘述商品或服務特點的標志、以及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注冊的限制性規定,第十六條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等都做了相關規定。
根據中細軟商標注冊申請量超過14萬件/年的經驗分析,商標起名時還有很多需繞過的“坑”,超過雷區絕非外行人輕易做到的,沒有一定的知識產權專業基礎及商標注冊經驗,很難規避商標注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