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步,就上‘我要學習去’,讓學習變得更輕松?!薄盎ヂ摼W+”教育平臺“我要學習去”的經營者快步(廈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步公司)欲將“我要學習去”申請注冊為商標,但因被認為缺乏顯著特征而被駁回,引發了一場商標確權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相關公眾容易將第20689817號“我要學習去”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作為廣告語識別,不具備顯著特征,而且快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獲得了顯著特征。據此,法院終審駁回了快步公司的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得以維持。
據了解,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冊成立,旗下有“我要學習去”“快學幫”和“愛青苗”三大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培訓、教育、學校(教育)、輔導(培訓)等第41類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快步公司不服,隨后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其復審申請未獲得商評委支持,快步公司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快步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經與該公司建立起唯一對應關系;“我要學習去”并非常用短語,其具有顯著性,類似“我要學習去”的短語已經獲準注冊;如果訴爭商標無法獲得注冊,將損害其平臺用戶利益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我要學習去”為現有的常用語句,相關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識別。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無法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同時,快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從而具有顯著特征,而且訴爭商標是否予以注冊并不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此外,商標審查與審理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該案訴爭商標是否予以核準注冊的當然依據。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快步公司的訴訟請求。
快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快步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劉云佳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律師: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同時,《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規定,表示商品或和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普通廣告宣傳用語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該案中,主要爭議點在于訴爭商標“我要學習去”注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是否屬于常用的廣告語、口號性用語而缺乏顯著性。
相關短語或者句子是否獨創或流行,并非判斷其是否具有作為商標注冊所需具備的顯著特征的判斷標準,如果相關短語自身內容已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廣告語、口號性用語看待,則屬于不符合作為商標注冊的基本條件。同時在該案中,法院考量了“我要學習去”并非生僻的語句這一客觀事實。
廣告語、口號性用語用作商標是否缺乏顯著性,需要從訴爭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考量,具體考察訴爭商標的短語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常用用語。如果某一廣告語可能常見于經營活動中,相關公眾容易將其作為口號性用語或者宣示經營理念的廣告語識別,而不會將其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則會屬于缺乏顯著性而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申請。該案中,訴爭商標“我要學習去”所表達意思與指定的使用培訓、教育等第41類服務內容顯然具有較為密切的關聯,訴爭商標使用在此領域容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廣告語識別,而不能將其與某一提供服務主體建立對應關聯,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
具有宣傳效應的廣告語、口號性用語,如果經過特定主體長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夠形成商標應具備的顯著特征,可以被相關公眾以商標標識進行識別,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與使用。但在實踐中,對于此類證據材料審查較為嚴格,不僅在數量上有較高要求,并且注重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經與申請主體形成了唯一對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