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4085號(科學技術類235號)提案答復的函國知發法函字〔2019〕129號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筆名注冊商標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就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您結合搶注名人姓名商標的具體案例,提出規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筆名注冊商標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較高的參考價值。我局一直高度重視商標惡意搶注問題,近年來通過各種措施進行規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對于您的具體建議,我們將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認真研究,為不斷完善商標法律制度、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做出努力。
一、關于規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筆名注冊商標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實踐做法
雖然商標法中尚無關于名人姓名注冊商標的具體規定,但在商標審查評審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會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對涉及姓名權的幾種情形予以規制:
一是商標由他人姓名構成,未經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予以駁回;
二是商標中包含公眾人物姓名且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宗教、文化、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規定予以駁回;
三是大量搶注知名人物姓名的,作為惡意注冊的典型情形之一主動打擊;
四是對于侵犯他人姓名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
近年來,商標局依據上述規定,駁回了如“常香玉”、“老舍”等以名人姓名、筆名申請注冊的商標,對保護名人姓名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外,對于作為商標使用有礙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導致公眾錯誤認知的知名人物姓名,在駁回申請的同時,也會在商標審查系統中將其列為“商標注冊禁用詞”,從而保證此后商標審查結論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為了進一步規制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行為,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圍繞規制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兩個方面對《商標法》進行了個別條款的修改,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商標法》加強了對惡意注冊的打擊力度,增強商標使用義務,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并對惡意注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這些都將對規范使用知名作家姓名及筆名注冊商標、規制搶注行為產生積極影響。
為進一步落實本次《商標法》最新修改,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制定部門規章《關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并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若干規定》內容包括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的具體適用情形和考慮因素,以及明確針對惡意注冊進行警告、罰款的適用情形和罰款幅度。后續將根據法律修改內容和意見反饋情況進行完善后盡快出臺,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
另外,國家知識產權局仍在繼續推進《商標法》新一輪全面修改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