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了關于發布《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的公告(第323號)。公告顯示:本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發布《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的公告(第323號)
為便利商標注冊申請,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于商標電子申請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商標電子申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開通的各類商標電子申請業務。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電子申請是指當事人將商標申請文件以符合規定的電子文件形式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商標申請。
商標文件電子送達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以電子文件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商標文件。
第四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或者接受商標文件電子送達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按要求填寫的用戶信息應當真實有效。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辦理商標電子申請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應當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未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
第六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應當遵守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
第七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收到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材料的時間為準,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八條 提交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或者材料的內容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檔案、數據庫記錄為準,但是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記錄有錯誤的除外。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商標電子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不再接受以紙件形式提交的與本次申請相關的后續材料,但是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對應的紙件材料、實物證據等。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送達商標文件的日期,以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第十一條 對于國家知識產權局電子送達的商標文件,當事人應當及時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查看;未登錄或者未查看的,不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無法送達的情形,不再通過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二條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商標申請和商標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商標電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