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將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為專利申請人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提供另一途徑。香港《專利條例》和《專利規則》修訂10月11日刊憲,新專利制度12月19日實施。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消息,香港將引入原授專利制度,為專利申請人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提供另一途徑。香港《專利條例》和《專利規則》修訂10月11日刊憲,新專利制度12月19日實施。


在新制度下,專利申請人可直接在香港提交標準專利申請,不再局限于現在“再注冊”制度規定,必須先在香港以外指定專利當局提交相應申請。


新專利制度也優化短期專利制度,并禁止在香港使用某些與專利執業有關而具誤導性或令人混淆的名銜或描述。


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表示,實施新專利制度是香港專利制度發展的里程碑,有助促進香港發展成為創新及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附:新專利制度的詳細修改和優勢


一、專利


1、專利保護發明。


2、發明如屬新穎、包含創造性及能作工業應用,而且不屬任何被豁除的類別,則在香港屬可享專利的發明。


3、專利有兩種:標準專利及短期專利,其最長的保護期分別為20年和8年。


二、現行的專利制度 



1、標準專利


一項發明的標準專利申請,必須根據一項已于內地、聯合王國或歐洲專利局(指定聯合王國的專利)提交的相應專利申請,并必須在香港依時提交(「再注冊」途徑)。


2、短期專利


一項發明的短期專利申請可直接在香港提交。每項申請只允許1項獨立權利要求。


兩種專利申請均只需經專利注冊處進行形式審查。


三、新專利制度的特征 


實施一項原授標準專利制度,提供一條直接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的途徑。


1、依循原授標準專利途徑提交的申請須經專利注冊處進行實質審查,以裁定該申請的根本發明是否符合可享專利性的規定。


2、申請者可依據自身的專利保護策略而選擇以原授標準專利途徑或現行的再注冊途徑提交其標準專利申請。


四、優化現行的短期專利制度 


1、每項申請最多可包含2項獨立權利要求。


2、一項短期專利獲授予后,經其所有人或具合理理由/正當商業利益的第三方請求后,可由專利注冊處進行實質審查,以裁定該項專利的有效性。


3、一項短期專利的所有人在展開強制執行的法律程序前,必須先請求專利注冊處對該項專利進行實質審查。


4、當一項短期專利的所有人就一項未經實質審查的短期專利向另一人威脅提起侵權法律程序時,前者必須根據指稱侵權人的請求向他/她提供充足資料以識別該項涉案專利。


五、規管與專利從業相關的名銜或描述 


1、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名銜或描述(如「注冊/認可專利代理人」及「注冊/認可專利師」)被禁止使用。


2、為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從事專利業務而獲得的資格,其有關的名銜或描述只要清楚地指明有關資格是在哪個司法管轄區獲得,則該名銜或描述仍可使用。


六、新專利制度的主要優勢 


1、新的原授標準專利制度有助減省申請標準專利的開支及時間。


2、短期專利制度的優化措施防止該制度被濫用,增強該制度的公信力,同時維持在香港尋求短期專利保護的整體成本效益。


3、規管與專利從業相關的名銜或描述的措施,為長遠設立全面的專利代理服務規管制度創造合適的條件。


4、新專利制度是組成本地專利保護體制的一塊重要基石,并促進香港發展成為區內創新科技樞紐。各方應就任何與專利相關的事宜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來源:IPRdaily綜合香港特區政府新聞網、離岸金融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