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名單管理辦法》),對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管理予以規范。

      《名單管理辦法》的制定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是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專利領域聯合懲戒工作落地實施的重要舉措。

——解讀《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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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等38個部門和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決定對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備忘錄》提出,“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專利)領域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認真組織開展《名單管理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制定思路

      《名單管理辦法》以推動《備忘錄》落地實施為主要目標,依據專利領域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對將嚴重失信主體列入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以及開展信用修復等程序規定了可操作的具體步驟和明確的期限要求。

《名單管理辦法》堅持從實際出發,以依法合理限縮、不進一步減損公眾利益為基本原則,突出對“嚴重失信”“惡意失信”行為的懲戒。對有關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在考慮當前落地實施可操作的同時進行合理限縮。對于行政處罰可以規制的行為,不再進行聯合懲戒。

      主要內容

      《名單管理辦法》分為總則、行為認定、列入名單、聯合懲戒、移出名單、信用修復以及附則,共5章27條。

      堅持以《備忘錄》為依據。《名單管理辦法》是對《備忘錄》的推進落實,是對《備忘錄》有關內容組織實施的操作細則。《名單管理辦法》中對聯合懲戒對象的規定以及應被納入聯合懲戒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均直接來自于《備忘錄》。《名單管理辦法》中對《備忘錄》明確的6種嚴重失信行為結合實際予以具體確定,以期在當前工作基礎上可實施可操作。同時,對于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聯合懲戒的措施和參與部門也均遵從《備忘錄》相關規定。

      堅持“誰列入、誰負責”的原則。《名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部門,同時規定,經認定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當作出決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部門對列入行為負責,同時對由本部門負責列入的聯合懲戒期滿的移出行為以及經信用修復的移出行為負責。考慮到由于嚴重失信行為認定標準變化導致的移出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并且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盡快將失信主體移出名單,為節約程序,規定這種移出行為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負責。

      堅持尊重被懲戒主體基本權益。《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列入決定作出前應當將嚴重失信行為的事實、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依據、列入部門、列入期限、權利救濟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體,充分保障了主體知悉的權利。并且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執法部門負責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員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示前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體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權利。同時,對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過程中的行政行為,主體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提起異議、行政復議或訴訟。

      堅持鼓勵被懲戒主體開展信用修復。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不是工作的最終目的,鼓勵被懲戒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主動退出失信名單是工作的重要內容。《名單管理辦法》專門用一章共三條對信用修復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明確了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不予修復的情形等,鼓勵被懲戒主體積極開展信用修復,退出失信名單。

      加強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聯合懲戒工作是知識產權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抓手,名單管理制度是聯合懲戒工作的具體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部署和要求,會同相關部門并指導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認真組織開展專利領域聯合懲戒工作,深入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以更大的力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優化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