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的好處無需再說,但你可知道在專利被授權以前,專利申請權也是一種可以用來轉讓的權利?同樣可以幫你賺取經濟利益!那么專利申請權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轉讓呢?轉讓過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今天小知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專利申請權轉讓的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在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將自己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第二種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已經向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但還未拿到專利授權書之前,可以將自己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他人。

  這兩種情況的本質都是專利申請權的權利主體發生的改變,不同點是兩者發生時所處的專利申請階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在什么階段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雙方都要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否則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

  也許你已經聽得暈頭轉向,接下來就結合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A和B雙方約定,B將其非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給A,由A自主辦理專利申請,B放棄專利申請權;A支付給B專利申請權轉讓費20萬元,其中,合同簽約后預付10萬元,合同公證后補付10萬元;合同簽字生效后,即由A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公證手續。合同還約定,以后不論A在生產中的經濟效益如何,B無權再要求A支付報酬,亦不承擔經濟退回風險。

  合同簽訂后,A分兩次支付給B轉讓費15萬元,但未按合同規定辦理公證手續。B認為A未按約支付轉讓費,便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后來,B申請的專利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公告。據此,A向法院起訴,要求B返還轉讓費15萬元,并賠償違約金3萬元。

  在上述案例中,A和B雖然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是未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并未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

  因此,在轉讓專利申請權的時候,在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后,千萬不要忘記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以免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