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云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同一專利權人,國內授權發明專利5件以下的,每件資助1000元,5件(含5件)以上的,每件資助1500元;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小微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獲得一個國家授權每件資助8000元,同一件發明專利在國外獲得授權給予資助涉及的國家不超過3個等等。同時,同一申請人一個年度內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等有關精神,推動自主創新成果保護與運用,提升云南省專利質量,支撐云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結合全省專利事業發展實際,決定對《云南省專利資助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云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9月30日

  云南省發明專利資助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國知發管字〔2013〕87號)精神,支撐云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自主創新成果保護與運用,提升云南省專利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經費來源于省本級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包括對專利申請及授權后涉及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專利年費等給予一定資助。

  第三條 云南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和審核專利資助申請,并對資助的發明專利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利資助遵循“突出重點、擇優資助、公開透明、總額控制”的原則。優先資助云南省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特色優勢產業領域的授權發明專利。

  第五條 資助對象為以本省地址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的專利權人。一件專利有多個權利人的,以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第六條 資助條件(一)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二)獲得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三)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途徑向國外申請并獲得授權1年內的發明專利;(四)單位維持6年以上(含6年)5件以上(含5件)的有效發明專利。上述(一)、(二)、(三)項發明專利未得到各級政府部門同類資助或資金獎勵。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同一專利權人,國內授權發明專利5件以下的,每件資助1000元,5件(含5件)以上的,每件資助1500元;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

  (二)小微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首次多件發明專利同日授權的,任選其中一件為首件,其余授權發明專利按本條第(一)項標準資助;

  (三)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獲得一個國家授權每件資助8000元,同一件發明專利在國外獲得授權給予資助涉及的國家不超過3個;

  (四)單位維持6年以上(含6年)5件以上(含5件)的有效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資助1000元。

  上述(一)、(二)、(三)項不重復資助。同一申請人一個年度內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

  第八條 申報時間及流程

  (一)申報時間每年集中申報2次,申報時間分別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開始的1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于專利授權公告日起1年內按申報通知要求進行申報,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報流程1.申請人在申報規定的時間內通過“云南省專利資助申報系統”填寫提交發明專利資助申請。2.網上填報資助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以下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報所在州(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1)授權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審核后退還申請人);(2)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3)申報資助的專利未獲得各級政府部門同類資助或資金獎勵的申明;(4)申報小微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申報小微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的申明。

  第九條 受理審批

  (一)受理及初審州(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受理轄區內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資助申請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申報系統申報數據的初審,并將一份申報材料報云南省知識產權局。

  (二)審核云南省知識產權局收到各州(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全省專利資助申報數據審核,并確定資助對象。

  (三)公告經確定的資助對象,由云南省知識產權局進行公告。

  第十條 經公告的資助對象,按照省財政預算執行要求及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財務管理相關流程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

  (一)申請人對填報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以重復申請資助、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行為騙取或套取資助資金的,將限期追回資助資金,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3年內不再受理其專利資助申請;情節嚴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負責專利資助的工作人員在資助受理、審核工作中存在違反紀律、違規操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受委托的單位在代理專利資助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與資助申請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辦理資助,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9日起執行。原《云南省專利資助辦法(試行)》(云知聯發〔2016〕1號)同時廢止。

  來源:IPRlea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