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山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山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知識產權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現將《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佛山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9月29日

  (聯系人:盧業奮,黎鑫;聯系電話:83210122,83380160)

  佛山市促進專利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扎實推進引領型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推動佛山市專利高質量發展,促進知識產權綜合實力全面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資助包括發明專利資助、專利保護資助、促進創新主體專利工作資助、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資助、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資助、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資助、專利項目資助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使用的市級專利資助的經費在市財政資金中列支。

  第四條 本資金使用和管理應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競爭擇優、公平公開、績效導向、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助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資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助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以下簡稱“本市”)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社會團體,本市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發明專利資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發明專利應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符合佛山市的產業發展規劃和導向。

  2.申請資助時的專利狀態為有效,時間為上年度已發生的專利情況,且只對第一專利權人進行資助。

  3.該專利從申請專利至申領資助期間,專利權屬地未發生變更,仍位于佛山市。

  (三)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專利代理機構(包括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機構及其分公司和辦事處)需按照國家相關制度設立并備案,建立規范的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無涉及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代理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其發明專利需符合上述第(二)點的條件。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資助:

  (一)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申請的專利;(二)無效專利、非正常狀態或法律不予保護的專利;(三)專利權存在糾紛;(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資助的。

  第三章 資助方式和額度

  第七條 發明專利資助

  發明專利資助包括中國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發明專利年費資助、外國發明專利授權資助、PCT國際專利資助。

  (一)中國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通過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且無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7000元資助;沒有通過專利代理機構申請,或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已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給予3000元資助。


  (二)中國發明專利年費資助

  發明專利授權后的年費,每件按當年實際繳納年費的70%給予資助。

  (三)外國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獲得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萬元;獲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3萬元;同一項發明專利被多個國家或地區授予專利權的,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四)PCT國際專利資助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PCT國際專利申請,獲得PCT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檢索單位書面意見,且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同時獲得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肯定意見,具有授權前景的,每件資助3000元。

  申請本條第(一)(三)(四)項發明專利資助的,應提交按約定比例將資助金獎勵給相關的發明人和專利工作者的承諾書。

  第八條 專利保護資助

  專利保護資助包括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專利海外維權資助。

  (一)在中國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獲得中國發明專利授權后,在法院提起發明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

  (二)提出專利無效請求資助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在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或者法院被告專利侵權,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請求并成功判定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每件給予2萬元資助。

  (三)專利海外維權資助

  1.在外國(地區)提起侵權訴訟資助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獲得外國(地區)專利授權后,在外國(地區)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成立的,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資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

  2.在外國(地區)積極應對侵權訴訟資助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在外國(地區)應對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判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的,美國、日本、歐盟國家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資助,其他國家或地區每件給予維權費用的50%(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資助。侵權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

  第九條 促進創新主體專利工作資助

  促進創新主體專利工作資助包括通過貫標認證資助、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資助、國家和省專利獎資助、學校、園區及知識產權(專利)聯盟資助、專利代理人考試合格資助、知識產權貫標體系審核員資助。

  (一)通過貫標認證資助

  1.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2.通過《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高校,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3.通過《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科研院所,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二)國家和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資助

  1.對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企業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分別資助50萬元和30萬元。

  2.對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企業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的,分別資助20萬元和10萬元。

  (三)國家和省專利獎資助

  1.對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家專利(含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項目,分別資助50萬元、30萬元、20萬元。

  2.對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項目,分別資助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本市個人獲得廣東杰出發明人獎,資助5萬元。

  (四)學校、園區及知識產權(專利)聯盟資助

  1.成為全國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一次性分別資助5萬元和10萬元。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學校,一次性資助5萬元。

  2.成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一次性分別資助20萬元和30萬元。

  3.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知識產權(專利)聯盟,一次性資助10萬元。

  4.支持佛山市校內開設知識產權相關的主修、輔修、選修課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課程評價體系。學校應邀請或聘請有資質的教員為至少100名學員進行至少10課時(45分鐘課程為1個課時)的課程教學并對通過考核的學員發放相關證書。每學年對單個學校的資助不超過20萬元。

  (五)專利代理師考試合格資助

  通過國家專利代理師考試并在佛山市專利代理機構、服務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內任職,且任職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資助。

  (六)知識產權貫標體系審核員資助

  通過中國認證認可協會注冊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員,且從事全職認證工作的本市戶籍人口或常住居民,一次性給予1萬元資助。

  第十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資助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資助包括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代理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資助、貫標服務機構資助、專利質押融資服務機構資助。

  (一)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

  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資助20萬元。新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新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在申請資助時需提交在佛山市經營不少于3年的承諾書。

  (二)代理發明專利授權資助

  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中國發明專利獲得授權,每件資助1000元。

  (三)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資助

  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的總公司一次性資助20萬元,分支機構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四)專利質押融資服務機構資助

  對開展專利質押融資相關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按其服務佛山市的企業實際獲得銀行專利質押貸款的1%給予資助,質押物必須含有專利,且專利評估價值應占質押物總評估價值的50%以上。同一機構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資助

  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資助包括知識產權服務業核心區資助和核心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

  (一)知識產權服務業核心區資助

  在佛山市建立國家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示范區,支持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高度重視、擁有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知識產權服務業扶持措施、具備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集聚發展資源的創新載體創建知識產權服務業核心區。對聚集10家以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并符合上述條件的核心區一次性資助50萬元。

  核心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指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提供知識產權代理、咨詢、檢索、信息、數據、評估、展示、托管、運營、貫標、交易、孵化、法律、戰略研究、宣傳培訓等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二)核心區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

  對核心區內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當年知識產權服務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當年知識產權服務費收入超過2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當年知識產權服務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當年知識產權服務費收入額以當年開具的明確列有知識產權服務內容的服務費發票為準進行核定。

  第十二條 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資助

  促進知識產權運用資助包括專利技術交易資助、專利保險資助。

  (一)專利技術交易資助

  支持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等交易活動。對進行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的買方按實際成交金額的5%給予資助,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二)專利保險資助

  采取按比例補貼、總額限定的方式實行專利保險費率補貼,支持保險公司進一步增加專利保險險種。對購買專利保險的單位,按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補貼,同一單位或個人同一年度獲得該項資助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及市委、市政府的戰略部署,圍繞知識產權重點工作,按照財政年度預算,除專利后補助外,增設高質量專利培育、高校與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貫標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導航工程、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知識產權交易運營、知識產權投融資、專利保險、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及管理計劃、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等項目,每個項目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四條 同一年度同一單位或個人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所有資助幣種為人民幣。

  第四章 審批流程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類專利資助的申報時間、類別、條件、材料要求等,以當年度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六條 各類專利資助的申請和審批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根據佛山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各類專利資助申報通知或項目申報指南提交申請材料。(二)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區的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再由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或由佛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提交申請材料。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申請。(三)審核合格的資助項目,按照市財政資金規定進行項目評審,必要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考察,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擬資助的項目名單,并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佛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助經費撥付通知并下達相應資金。

  第十七條 各類專利資助經費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接受紀檢、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八條 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實際需要,可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核實或現場考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視為不通過審核,已獲得資助的,全額收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

  第十九條 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增設的資助項目承擔單位應與佛山市知識產權局簽訂項目合同書,按合同書進行項目管理,項目完成時按相關規定進行項目驗收,項目管理及驗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項的申請人,應根據佛山市知識產權局每年發布的申報指南按模板填寫提交承諾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由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追回全部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取消其3年內申請知識產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二)用虛假材料和證明騙取資助資金的;(三)出現其它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區(鎮街)、園區在制定專利資助政策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在先,部分資助”的要求,全面優化專利資助政策,防止資助額度合計數超過被資助人支出的成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佛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部署,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財政資金杠桿和風險保障作用,實現知識產權市場價值,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規范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以“多級聯動、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共擔、循環使用”為運作原則,由各級財政資金共同出資組成,視業務發展需要確定鼓勵各級財政出資擴大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規模,借助市場力量提高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效率。原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按要求移交后并入本風險補償專項資金。

  第三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用途包括撬動合作銀行和社會資本增加對企業的貸款投放量,代為補償銀行等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開展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以及運轉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日常產生的審計、法律等相關費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是指采用包括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進行質押以獲得銀行授信資金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融資模式。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是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牽頭機構。工作小組成員由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以及實際出資部門組成,工作小組的正、副組長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局長、分管副局長擔任。原則上每季度應召開一次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落實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二)確定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扶持企業名單;(三)確定合作機構和風險補償合作協議;(四)審定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補償支出和核銷;(五)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第六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分管副局長兼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牽頭開展產業調研,審查合作方案;(二)指導各區開展引導企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三)監督資金管理人管理工作;(四)審議資金管理人提交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五)組織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第七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委托給具備條件的社會機構負責日常管理運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選定1家受托管理機構作為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作統一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與資金管理人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進行指導、監督和組織評價。資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的日常運作,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二)介紹引入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并負責對合作機構進行考核、評價和調整;(三)落實貸后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五)按要求向工作小組提交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季度運營報告,并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六)起草重大事項決策議案提交工作小組審議。

  第八條 資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務費由基本服務費和績效獎勵兩部分組成。基本服務費按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池總額以超額累退方式計算,1億元及以下按照年費率0.5%計算、1億元—5億元(含5億元)按照年費率0.25%計算、5億元以上按照年費率0.1%計算。績效獎勵按照當季度企業新增獲得融資備案總額的0.25%計算。管理服務費按季度從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池列支。計算方式:季度管理服務費=專項資金池總額X年費率X ?+季度融資備案總額X0.25%。

  第九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池產生的利息滾存計入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賬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章 扶持對象

  第十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扶持對象為市內企業和已備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的合作機構。

  第十一條 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扶持企業庫,企業需入庫后方可享受風險補償扶持。入庫企業須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佛山市為主要納稅地,持續進行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運用自主知識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優先入庫:

  (一)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列入佛山市重點知識產權保護名錄的企業;(二)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3項(含)以上有效實用新型專利或3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三)擁有行政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五)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六)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七)獲得國家、省、市版權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及產品獲得國家、省、市最具價值版權產品稱號的企業;(八)符合我市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的、經濟效益較好的、具有中長期發展前景的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入庫采取定期入庫和實時入庫。定期入庫指資金管理人每半年組織一次企業入庫申請,企業根據入庫申請要求,提交入庫申請材料,經資金管理人審核并報工作小組辦公室確認后,形成入庫企業名單。實時入庫指符合入庫條件的企業提出融資申請時,同時向資金管理人提交入庫申請材料,經資金管理人審查通過后,先行入庫獲得扶持,資金管理人再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備。

  第十三條 被扶持企業通過風險補償項目獲得的融資應按獲取融資時明確的用途使用,具體使用情況由合作機構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扶持的合作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機構。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二)服務效率高,具有專門的服務團隊,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三)合作機構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已按要求向資金管理人備案,并通過工作小組審核納入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補償范圍;

  第十五條 合作機構需開發設計多元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引導和扶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所需資金。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須向資金管理人申請備案。合作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進行調整申請。

  第十六條 相關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資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產品方案并申請成為合作機構。資金管理人負責提請工作小組辦公室審議,工作小組辦公室優先選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承擔損失額比例較小、杠桿撬動作用較大且可持續發展的合作方案。經工作小組審核同意后,由資金管理人按規定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原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構提交產品方案后自動延續成為合作機構。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按照“先試點后推廣”的辦法,對試點成功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產品由資金管理人進行推廣。合作機構一年內沒有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經工作小組同意,由資金管理人與其解除合作關系。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采取風險分擔的方式運作,如支持項目發生風險損失,則知識產權質押實際融資部分由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合作機構按合作協議約定比例承擔。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質押的融資:企業將知識產權出質給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作為知識產權質權人向企業出借資金的融資方式。(二)間接質押的融資:企業將知識產權出質給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第三人,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第三人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或信用保險,企業以知識產權作為反擔保來獲取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貸款的融資方式。(三)由擁有知識產權的企業與銀行等融資服務機構商定法律允許的其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僅按規定和約定比例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本金損失部分,相關利息等由合作機構自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一個扶持項目,每個項目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單個項目對合作機構風險補償比例不超過本金損失的70%。風險補償項目到期前,企業因特殊情況,合作機構可向資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延期,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經工作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執行。同一企業原則上不可連續申請風險補償項目超過3年(含3年)。

  第五章 項目申請流程

  第二十二條 扶持項目申請流程:

  (一)融資申請。入庫企業向合作機構提出融資申請。(二)盡職調查。合作機構根據借款企業的申請資料,對申請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三)融資報備。經合作機構盡職調查審核同意的,由合作機構填寫《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報送表》,報資金管理人進行風險補償項目審查。資金管理人對報送項目進行形式性審查,主要對借款企業是否納入“扶持企業庫”、借款情況、報送材料是否齊備、申請金額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形式性復核,并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確認函》。(四)資金發放。合作機構與借款企業簽署借款合同、質押合同、保險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通過銀行和類金融機構放貸或發行可轉債等方式向企業發放資金,合作機構在資金發放10天內向資金管理人報備該筆業務相關資料。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合作機構主導負責借款企業貸后管理工作,資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合作機構配合提供貸后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合作機構應加強對借款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力度,每季度向資金管理人進行項目運作情況備案。同時,資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合作機構配合,不定期對借款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及時了解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如發現借款企業經營異常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資金管理人,并將調查情況上報工作小組辦公室:

  (一)借款企業出現逾期;(二)合作機構認為借款企業不能正常還款;(三)合作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項目發生不良運行情況后,在借款企業融資本息償還逾期90天以上,且合作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從合作機構向借款企業發送第一封律師函之日開始計算)尚未全部收回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合作機構可按合作協議約定向資金管理人申請項目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申請流程:

  (一)啟動補償。風險補償項目發生不良運行情況后,合作機構按本辦法要求進行追償。由合作機構針對尚未收回本金按約定的比例金額向資金管理人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和相關追償、本金損失證明。(二)補償核定劃付。資金管理人對合作機構報送的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初核,制定補償方案并報送工作小組。補償方案經工作小組批復同意后,由資金管理人按照補償方案從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賬戶向合作機構劃付相關補償金。(三)補償后的債務追收。由合作機構全權向違約借款企業催收,依法律程序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按比例返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四)損失核銷。依法追償終結后,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本金損失,經向資金管理人申報,并由工作小組審議確認后,在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實核銷。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八條 當單家合作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逾期率超過5%(含5%),或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與該機構合作資金50%(含50%)的,暫停該合作機構新增風險補償業務。

  第二十九條 當全部合作機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逾期率超過5%(含5%),或者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總資金50%(含50%)的,暫停審批新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三十條 各合作機構應加強自查,完善風險管理制度,當逾期率恢復正常后,經工作小組同意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工作小組會同市財政局批準由資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機構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賬戶。工作小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也可委托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工作小組如發現資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資金的情況,有權解除與資金管理人的委托關系,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要求資金管理人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作機構應每季向資金管理人報送業務開展情況匯總、不良貸款發生及清繳返還情況、呆賬貸款核銷情況等,接受工作小組辦公室和資金管理人的監督。資金管理人應每季向工作小組辦公室報送業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工作小組辦公室的監督。工作小組辦公室應每季度向工作小組成員及市財政局報送業務情況、資金使用情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有效期屆滿,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存續期內發生的符合損失補償條件的風險補償項目,可依據本辦法享受風險補償支持。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到期后如明確不再延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在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按出資比例退還各級財政。

  第三十五條 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6〕11號)和《佛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佛科〔2016〕133號)按程序清理評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佛山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鼓勵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實現轉型升級,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強發展后勁,不斷做大做強,提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

  全市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培育名錄庫內個體工商戶成功轉型升級后的企業(以下簡稱升級企業)。

  第三條 獎勵措施

  對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含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并辦理原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的,每個企業一次性獎勵6,000元(其中市級財政獎勵1200元,區級財政獎勵4800元)。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于2019 年1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期間由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的企業;

  (二)升級企業的投資者包含至少1個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三)升級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原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均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申報材料

  升級企業申請獎勵資金應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進一步促進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原件核對);(三)個體工商戶升級為企業的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原件核對);

  第六條 獎勵資金申報、審核及審批程序

  (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1-8月申報材料,于2021年3月30日前收取2019年9-12月和2020年1-8月申報材料,于2022年3月30日前收取2020年9-12月申報材料。收到申報材料后,按照要求進行初審,于當年4月20日前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見附件2)。(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匯總各區申報資料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申報年度財政預算。獎勵資金落實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的審批程序,將復核確定的轉型升級企業名單及獎勵金額報批。(三)審批后,市財政局將應由市本級承擔的獎勵資金撥付給各區財政局,各區財政局連同區級財政承擔部分一并撥付給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發放給企業。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一)專項資金必須嚴格在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內開支。(二)專項資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分配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三)年終未用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原則上統一由財政部門收回,不予結轉。對于跨年度項目,在下年度存續期間視資金實際需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程序辦理。

  第八條 監督檢查

  (一)全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財務管理等進行總結。(二)獲得獎勵的升級企業應自覺接受各級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依法責令其將已獲取資金退回財政部門,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按當年獎勵上年的跨年獎勵的原則實施。

  第十條 本辦法獎勵資金由個體工商戶所在區負擔為主,市級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來源:佛山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