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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市司法局、市政府辦公廳、市經信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起草的《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自1月11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金融創新,為誠信納稅的高科技企業、輕資產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信用貸款;鼓勵各地區、各部門探索具有特色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對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上海全市復制推廣。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府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上海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工作專班,經過前期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形成了征求意見稿。至2020年2月10日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登錄“中國上海”門戶網站首頁,點擊“政務公開”專欄進入“近期信息公開”欄目,或登錄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首頁,點擊“營商辦法意見征詢”專欄,查閱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節選)

  起草的總體思路

  《辦法》起草過程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體現國家對上海營商環境改革的定位和要求。二是全面落實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吸收并深化落實條例的規定。三是總結近年來本市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提升固化實踐證明有效、市場主體認可的政策措施。四是堅持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五是對標國際國內營商環境先進水平,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工作力度。

  《辦法》突出體現了以下重點:1、以市場主體感受作為首要評價標準。《辦法》圍繞市場主體從新設到注銷的全生命周期,從開辦企業手續流程、包容審慎監管、跨區遷移變更到注銷;從市場準入、公平競爭、公共服務資源供給到涉企收費和減稅降費;從中小企業扶持、政府履約、知識產權保護、口岸通關服務、人才服務到政企溝通機制、公共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商會、審批中介服務、司法鑒定、普惠金融等,跟市場主體切身相關的政策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人才環境、法治環境等內容均進行明確規定。

  2、充分而具體地體現上海特色做法。《辦法》側重于體現上海特色的改革創新,將本市在自貿試驗區探索、對標世行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中先行突破、行之有效、廣受好評的舉措體現出來、固化下來。主要可分為2類:

  一是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內容之外上海的特色做法,比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好差評”制度、電子印章、“企業服務云”、惠企政策“一窗通辦”等上海特色的改革措施均在《辦法》中予以體現。

  二是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有內容基礎上體現上海特色,比如“一網通辦”、“證照分離”、企業開辦“一窗通”網上服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綜合性區域評估、不動產登記專窗辦理、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雙告知、雙反饋、雙跟蹤”、“雙隨機、雙評估、雙公示”等。

  3、鼓勵改革探索和創新突破。《辦法》鼓勵各部門、各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大膽創新突破。比如園區“網格化服務”、公用企事業服務“全程代辦”、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促進長三角營商環境優化、“一業一證”改革等。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公共服務、法治保障和附則,共7章75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職責、先行先試、鼓勵制度創新、促進長三角營商環境優化、市場主體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市場環境”,主要結合上海外向型經濟的特點,圍繞完善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兜底式服務體系,對市場準入、擴大開放、市場主體合法權利保護、市場主體平等、競爭政策、中小企業扶持、行政許可實施、“證照分離”改革、規范證明事項、規范涉企收費事項和減稅降費、政府履約、清理拖欠、知識產權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政務服務”,主要圍繞以“一網通辦”為核心的高效、便利、規范的政務服務環境,對“一網通辦”、電子證照、窗口服務、“好差評”制度、開辦企業、電子印章、告知承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性區域評估、不動產登記、納稅服務、口岸通關、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人才服務、跨區遷移、企業注銷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監管執法”,圍繞構建公平公正的監管制度規則體系,對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分類監管、信用管理、監管信息共享、包容審慎監管、“雙告知、雙反饋、雙跟蹤”、“雙隨機、雙評估、雙公示”、行政強制措施、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聯合執法、規范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公共服務”,從加強公共服務資源供給和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對企業服務體系、惠企政策“一窗通辦”、政企溝通、公共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商會、審批中介服務、司法鑒定、市政接入服務、普惠金融、園區服務、創新創業服務、投資促進服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法治保障”,圍繞市場主體關注的政府規范、公平競爭、糾紛解決等方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合法性審核、政策準備期、公平競爭審查、文書送達地址承諾制、多元化糾紛解決、辦理破產、保護中小投資者、企業投訴維權、優化營商環境法治保障共同體、創新容錯、法制宣傳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本市《辦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