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需要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來申請,但是企業申請商標所需時間在商標發重并沒有規定,需要經過商標相關部門審查,具體所時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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