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駁回是指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因為申請在先原則或被他人異議等情況,被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核準注冊的情況。收到商標駁回通知后,應先查看原因,很多時候是可以通過駁回復審重新獲取商標權的。當然,駁回復審是需要另行繳納費用的。
商標駁回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被駁回
當商標局審查員認為申請商標過于簡單,不具備可識別性時,會認定該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征,從而駁回商標申
通用詞用作商標被駁回
一般情況下,行業通用名稱或描述性詞語的,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如“蘋果”不可作為蘋果這種水果的商標。
商標“申請在先”被駁回
商標審查時,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已被他人申請在先,根據“申請在先”原則,對申請在后的商標予以駁回。
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被駁回
商標申請人違反了《商標法》中明令禁止條款的,都會被駁回。
以上幾種情況,都存在商標駁回復審成功的可能性,如果遇到這些駁回問題,可以咨詢像中細軟這樣正規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復審成功率分析。
商標駁回復審的費用要高于商標注冊費用,但與商標注冊一樣,都需要支付商標局標準規費和代理機構服務費。申請人可以根據商標的重要程度以及代理機構提供的復審建議,綜合考慮是否需要駁回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