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商標法中,給予了集體商標注冊和保護的規定。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織組機構具有共同的特點。一個使用著集體商標的機構,還可以同時使用自己所有權的其它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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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商標同普通商標一樣,都可以通過代理機構進行申請,只要答案集體商標申請代理委托書即可。通過代理機構申請集體商標,需要繳納商標局集體商標規費和代理機構服務費。

  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法律上已把這四種商標明確劃分為注冊商標的四個基本類型。

  集體商標注冊如何申請?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可以委托專業商標注冊代理公司和可以是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進行辦理。一件集體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至少需要1年多時間。申請后如果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還需要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出于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以便確認是否存在在先商標權。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注冊申請的,由商標代理機構負責查詢。

  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人按照要求對不規范或不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進行補正時,可以修正或刪除。修正時仍應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填寫規范名稱,但不得擴大商品或服務范圍;

  2、因商標圖樣不清發回的補正,申請人只能按照原來的商標圖樣制作清晰,不得對商標圖樣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3、申請人按照補正要求在原申請書件上作書面修改后,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由修改人簽名。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應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的公章。

  集體商標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機構團體所共同所有,集體商標任何所有人,都可以在商務活動中使用此商標。集體商標可以變更,但不可以轉讓。集體商標所產生的廣告價值,有利于規模化發展經濟效益,可以把中小微企業集中起來,形成特色產品,通過統一管理和數量優勢創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