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失敗被駁回有好幾種原因,一般商標近似居多,另外還有就是在公告期被人提出異議,不管是哪種原因都會導致商標被駁回,在商標注冊被駁回的原因中,也有一部分是因為《商標法》中針對申請人的規定,如果商標注冊被駁回,到底有哪些原因會是引起此結果的原因呢?

  1、新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或相同

  為了不讓公眾混淆,商標不允許近似,近似商標一律不允許注冊成功,否則將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新申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或相同是商標被駁回的最主要的原因。

  2、新申請商標系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也不予注冊

  3、新申請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

  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因常被使用于商業活動中,接觸的受眾十分廣泛,若商標格調低下,極易產生不良影響,損害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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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申請商標系禁用標志

  新《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新申請商標一旦與上述法律相違背,商標局基本上會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5、新申請商標含有通用名稱或缺乏顯著性

  新《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服務)的名稱。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服務)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服務)名稱,商品(服務)的俗稱和簡稱。

  新申請商標如果是本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商標局基本會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新申請商標如果過于簡單,比如:字數較少、使用簡單線條、使用簡單幾何圖形等,審查員會認為該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可識別性和區分性,會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

  6、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

  因為商標都是由人工來進行審查的,所以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會決定該商標是否被駁回。不過,請大家相信,商標審查員的專業素質還是無可挑剔的,商標因為商標審查員的主觀傾向而被駁回的概率還是很低的。

  以上就是關于商標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的時候,會因為什么原因造成商標注冊失敗,或是商標注冊被提出異議?如果各位對于商標注冊仍有異議或是疑問的,都可以到中細軟知產進行在線客服咨詢了解相關原因,以實現商標注冊流程順利進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