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融合給出版業(yè)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采訪時,全國政協(xié)委員、商務印書館總經理于殿利表示,一些市場亂象阻礙了媒體融合的進程與深入發(fā)展,因此,他呼喚建立新的法律法規(guī),維護新的出版秩序。
在于殿利看來,影響媒體融合的主要難題包括三點。
一是出版權受侵害問題。在于殿利看來,現有《著作權法》等法規(guī)對作者、譯者的著作權保護比較充分,但對出版社的出版權保護呈現出弱勢狀態(tài)。“除了規(guī)定通過合同方式享有一定的專有出版權外,其他內容多不明確。而正是出版社的編輯加工與著作權人的創(chuàng)作構成了我國出版事業(yè)的基礎。”于殿利說,專有出版權是出版社賴以生存的根基,也是著作權人將書稿委托其編輯出版的依據。
眾所周知,一部書稿成為正式出版物公開發(fā)行,其間承載著出版社及其編輯大量的知識輸出和專業(yè)勞動。于殿利表示,首先,編輯對圖書產品的題材以及內容質量起著重要的把關作用。就編輯加工而言,“精品的源頭在作者,精品的保障在編輯”。只要翻閱一下重要圖書的審讀報告,就知道出版社的編輯在其中付出了多少創(chuàng)造性勞動。其次,出版社基于專業(yè)水準的設計、制作以及營銷活動對于圖書產品能否為讀者接受和喜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再次,從作品的思想性、導向性到作品的科學性、準確性都需要出版社提供全面的、系統(tǒng)的保障。
二是傳統(tǒng)出版與數字出版中的著作權授權分離,阻礙媒體融合發(fā)展。“歷史原因導致現在我國的作者習慣于只授權出版社紙介質圖書的出版權,電子書以及其他數字產品形式的開發(fā)權另議。有些作者不僅將數字傳播權與紙介質圖書傳播權分離,甚至將紙介質傳播權的平裝版、精裝版都要分別授權給不同的出版社,而且授權期限較短,以獲取所謂最大的利益。”于殿利表示,這必然會造成出版秩序混亂、產品無序競爭,圖書盈利能力下降,出版社權益無法保證,造成更嚴重的出版亂象。
三是來自互聯網產業(yè)對出版市場的損害。于殿利認為,互聯網時代出現了以聚集用戶為目的的低價甚至免費獲取的概念。以圖書為附贈品聚攏用戶或廣告資源,讓圖書淪為其他產業(yè)和產品的附庸,“這是對整個出版產業(yè)價值的否定,長此以往必將導致對出版產業(yè)和文化建設的損害”。
“版權資源是出版社的核心資源。對于主要由國有文化企業(yè)構成的中國出版業(yè)來說,這些版權資源就是維護國家文化軟實力和文化競爭力的重要基礎和關鍵所在。”因此,于殿利表示,為出版社建立可持續(xù)的法律保障體系,是國家法律層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于殿利提出三點建議。
首先是健全出版者權利法律保障制度,協(xié)調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的關系。在保證作者、譯者著作權的前提下,對于出版社在圖書作品生產和制作中不可或缺的、十分重要的主導作用、提升作用、保障作用和相關編輯加工權益予以保護和承認。這可以在《著作權法》的框架內予以解決,也可以采用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政策和國務院條例的形式先行解決,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完善后再納入著作權法律。
其次是對紙質出版權和互聯網出版權的統(tǒng)一授權作出適當規(guī)定。應該尊重出版社對于作品投入的編輯創(chuàng)造價值,另外,紙質出版權與互聯網傳播權實際上應作為一體的出版權利,互聯網只是增加了新的傳播方式而已,出版社應相應地保護著作權人在互聯網傳播中應得的合理利益。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用制定法規(guī)或政策的方式,對此作出適度規(guī)定。
再次是由物價管理部門設立圖書產品尤其是新出版的圖書產品的限價制度。不允許電商平臺對圖書尤其是新書(1年內產品)免費或低折扣銷售。
“保護出版社的權益,是保護文化建設和激發(fā)文化創(chuàng)造力的根本。”于殿利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