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已經在一個公約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在12個月內享有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的優先權,優先權期限內,其他人對該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不會導致該專利申請失效。那么《專利合作條約》中對優先權又是如何規定的?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優先權該如何操作?下面筆者就相關問題展開論述,以期為業界提供參考。

  要求優先權

  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要求在請求書中填寫在先申請日、在先申請號等基本信息。請求書的提交意味著指定在國際申請日時受條約約束的所有成員國,為避免因本國優先權而發生進入國家階段后在先申請被視為撤回的情況,請求書中可以包含一項未指定該國的說明。此外,為適用一個或多個指定國的本國法,請求書可以包括所述申請人在國際申請日有權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聲明,即與PCT國際申請請求書同時提交單獨的聲明頁。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要求,申請人應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或者受理局提交經原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多項優先權的,期限自最早優先權日起算。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申請,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提交方式分以下幾種情況:

  1.本國優先權,包括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

  申請人可以選擇由受理局制作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繳納相應的優先權文件費,或自行將經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提交到受理局PCT組,還可以通過優先權文件數字查詢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DAS)途徑。

  2.外國優先權,包括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以外受理的PCT國際專利申請

  申請人向受理局PCT組提交經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原件,或者通過DAS途徑。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及《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在期限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后果是任何指定局都可以不理會該優先權要求。但是,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未在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交,但在國際申請的國際公布日之前送達國際局的,應認為國際局已在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增加和改正優先權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之二的規定,申請人可以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通過向受理局或國際局遞交一份通知而在請求書中改正或增加一項優先權要求,如果所做的改正或增加導致優先權日發生改變,則期限自改變了的優先權日起算,以先屆滿的任一個16個月期限為準。但是,此項通知可以在自國際申請日起4個月屆滿之前提交為限。如果受理局或者國際局收到改正或增加優先權的通知,是在申請人提前公布的請求之后,該通知應視為未提交,但提前公布的請求在國際公布的技術準備完成之前已撤回的除外。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申請,允許在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增加未要求的優先權,期限自改變了的優先權日起算;允許在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改正已經要求的優先權。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要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交信函說明增加或改正的優先權信息,并提交未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恢復優先權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之二還規定,如果該申請的國際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日之后,但是在自該優先權期限屆滿日起的2個月期限內,應申請人的要求,受理局認為符合該局所適用的標準(“恢復標準”),即未能在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國際申請的原因是:盡管申請人已采取了適當的注意,但仍出現了未能滿足期限的疏忽,或者申請人非故意,則受理局應恢復優先權。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申請,在自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適用合理理由和非故意理由兩項恢復標準,申請人在期限內提交信函說明要求恢復的優先權,以及未在優先權期限內提交國際申請的原因,最好提交聲明或者其他證據來支持,并繳納優先權恢復費。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作出是否恢復的決定,并將決定和決定所依據的恢復標準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如果該優先權在PCT國際申請中是唯一的或是最早的優先權,將會被作為計算所有在國際階段期限的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在PCT國際申請中保留該優先權,并不等于在國家階段也確定這樣的優先權是有效的。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三的規定,如果受理局作出的恢復優先權的決定,是以合理理由進行恢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對每個指定國都發生效力;如果受理局是以非故意理由作出恢復優先權的決定,在后續國家階段中還要依據指定國專利法的規定,決定是否承認已經恢復的優先權。在后續國家階段中,若滿足指定局的恢復標準,指定局也將基于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依據給予恢復優先權。

  撤回優先權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屆滿前,撤回在PCT國際申請中提出的優先權請求。包含多項優先權要求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撤回。針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PCT國際申請,需提交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優先權的信函,即可撤回已經要求的優先權。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撤回優先權通知是在國際公布的技術準備完成后到達國際局的,國際局仍然可以在所述的自原優先權日起計算期限的基礎上進行國際公布。撤回優先權變相延長了進入國家階段的期限,為申請人爭取到了更多的時間準備進入國家階段的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