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其中提到,科技創新基金資金來源于開發區財政資金,規模為每年5億元。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與金融相結合,引導社會資本和金融機構強化對高新技術產業、科技型企業和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項目的支持,不斷完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融資體系及科技創新服務體系,開發區設立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基金)。根據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參照《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京財資產〔2016〕695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基金的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搭建招商引資平臺,主要采用股權投資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重點投資支持開發區科技型、創新型企業,吸引優質企業在開發區落地、發展。科技創新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
科技創新基金分為引導基金和直投基金兩種模式。在引導基金模式下所稱的子基金,是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
本辦法所稱代持機構是指受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的委托,代行科技創新基金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科技創新基金投資方案審定及重大事項的決策;開發區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基金監督和管理;開發區財政局負責科技創新基金資金的撥付,由開發區財政局撥付至科技創新基金專戶。北京亦莊國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亦莊國投)為科技創新基金的代持機構,代行科技創新基金出資人職責;北京亦莊國際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亦莊產投)為科技創新基金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對科技創新基金進行日常經營管理。
第四條 科技創新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負責審議科技創新基金投資方案,并出具投資決策意見。投決會由3名委員組成,由開發區科技局、開發區財政局、亦莊國投各委派1名委員;投決會審議事項由投決會委員一人一票進行表決,獲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五條 科技創新基金資金來源于開發區財政資金,規模為每年5億元。
第六條 科技創新基金應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設立和運作,遵循契約精神和市場規則,發揮政府引導作用。
第七條 科技創新基金的管理和資金使用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八條 子基金應采用市場化的基金形式進行設立,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子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及補充協議(或附屬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
第十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于歸屬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利息(扣除引導基金相關稅費及銀行日常管理費用等),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及時上繳開發區財政局。子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引導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方(含子基金的其他出資方)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不得變相增加政府債務風險。
第十二條 子基金的基金規模不低于2億元,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不超過子基金規模(含認繳出資額及實繳出資額)的30%,且不能成為單獨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資人。
第十三條 子基金應注冊在開發區,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則上應注冊在開發區。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按照基金管理規定進行股權等投資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資初始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根據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履行規定程序后可以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限不得超過10年。
第十四條 子基金對單個項目或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項目或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第十五條 子基金投資期內,子基金返投開發區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2倍。返投開發區指子基金或其關聯方被投資企業或被投資企業承擔重要生產經營的子公司位于開發區(含遷入或新注冊設立)。若子基金返投開發區的資金額度超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2倍的,則引導基金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超額收益獎勵。引導基金出資部分以同股同權退出的,按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金額加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單利)計算的收益之和收回,其余部分形成超額收益。子基金超額收益獎勵比例一般不超過引導基金超額收益的20%。具體超額收益獎勵比例由相關各方協商確認后,在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中進行約定。
第十六條 子基金應在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中約定子基金管理機構避免利益沖突的機制,如限制子基金管理機構募集與當期子基金具有相同投資方向的其他股權投資基金等。
第十七條 申請引導基金投資的合作投資機構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實繳出資)不低于1000萬元,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二)有明確的投資領域,有健全的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企業提供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四)管理團隊主要成員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主導過3個創業投資或股權投資成功案例;(五)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選擇在開發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托管銀行負責基金的資金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及日常監管等事務。托管銀行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以及信息技術系統;(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以及風險控制制度;(四)在基金托管業務方面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一)公開征集。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征集引導基金合作投資機構。(二)機構申報。合作投資機構向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設立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子基金的規模及投向、其他出資方的構成及出資情況等。(三)專家評審。由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子基金設立方案等進行評審,形成投資建議。(四)投資決策。由科技創新基金投決會對經專家評審形成的投資建議進行審議,并出具投資決策意見及形成投資方案。(五)開發區管委會審定。由開發區管委會對經科技創新基金投決會形成的投資方案進行審定。(六)社會公示。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的投資方案,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合作投資機構,引導基金不予合作。(七)方案實施。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公示通過的投資方案,履行協議談判及簽署、子基金設立、出資及備案等工作。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在子基金穩定運營后,可通過退伙/減資、份額轉讓/出資額轉讓、清算等方式完成退出。
第二十一條 自引導基金投入后1年(含)內,子基金其他出資方購買引導基金出資份額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金額;超過1年,不足3年(含)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單利);超過3年,不足5年(含)的,轉讓價格為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單利);超過5年的,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方同股同權。
自引導基金投入后5年(含)內,若在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進行收益分配的,轉讓價格應扣除已分配至引導基金的金額。若引導基金采用退伙/減資方式退出的,退出價格參照上述轉讓價格執行。
引導基金支持子基金原則上采用上述方式退出,若引導基金與合作子基金約定其他退出方式的,經開發區管委會審議通過,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方在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方同意,選擇提前退出,退出價格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約定執行:
(一)投資方案審定后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工商設立手續的;(二)引導基金資金撥付至子基金賬戶6個月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四)引導基金資金撥付至子基金賬戶1年內,子基金未返投開發區項目的;(五)子基金投資期內,子基金返投開發區的資金額度低于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2倍的;(六)子基金未按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約定投資的;(七)其他不符合子基金相關重要法律文件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取得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收益及利息,并扣除引導基金相關稅費及銀行日常管理費用等)進入引導基金專戶,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上繳開發區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直投基金主要采用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符合開發區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產業投資導向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
第二十五條 直投基金對單個項目或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項目或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單獨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資人。
第二十六條 直投基金采用市場化原則確定被投資企業價值,投資后持有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不超過30%。
第二十七條 申請直投基金的項目或企業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開發區重點支持的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二)項目實施企業為具有較強創新能力、高成長潛力或擁有核心技術與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三)項目實施企業須為公司制法人,在開發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主要辦公與經營場所位于開發區內,且承諾在獲得投資后約定期限內不遷離開發區;(四)項目實施企業中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所占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20%。
(一)項目申報。符合支持條件的項目或企業可向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二)材料初審。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對申報資料進行集中審查。(三)專家評審。由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或企業進行評審,形成投資建議。(四)投資決策。由科技創新基金投決會對經專家評審形成的投資建議進行審議,并出具投資決策意見及形成投資方案。(五)開發區管委會審定。由開發區管委會對經科技創新基金投決會形成的投資方案進行審定。(六)方案實施。由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審定通過的投資方案,包括協議談判及簽署、完成出資等。
第二十九條 直投基金對被投資企業的投資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投資期內可通過回購、上市退出或股權轉讓、清算等方式完成退出。
第三十條 自直投基金投入后1年(含)內,被投資企業申請直投基金退出的,退出價格為直投基金原始投資金額;超過1年,不足3年(含)的,退出價格為直投基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單利);超過3年,不足5年(含)的,退出價格為直投基金原始投資金額本息之和,利率為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單利)。
直投基金支持項目或企業原則上采用上述方式退出,若直投基金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其他退出方式的,經開發區管委會審議通過,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 若被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根據投資協議按照法律程序執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直投基金取得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收益及利息,并扣除直投基金相關稅費及銀行日常管理費用等)進入直投基金銀行賬戶,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上繳開發區財政局。
第三十三條 直投基金投資的所有被投資企業完成退出后或直投基金存續期滿后,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按照法律程序執行清算。對歸屬于政府的出資額和收益,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有關規定上繳開發區財政局。
第三十四條 科技創新基金的管理費按照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的投資方案中當年度投資總額的2%向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分別從引導基金和直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科技創新基金及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基金整體運營及重大事項的監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二)根據評審規則和流程,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根據評審委員的意見,研究引導基金及直投基金的投資方案;(三)委托、指導和監督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對科技創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評估、考核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運行情況;(四)指導和監督引導基金合作子基金及直投基金投資企業的退出方案;
第三十七條 亦莊國投作為科技創新基金的代持機構,行使科技創新基金出資人義務,與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促進政策目標實現,保障出資權益,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亦莊產投作為科技創新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科技創新基金的具體運作與管理,落實科技創新基金的政策目標,做好風險防范,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引導基金及直投基金的評審、決策程序執行及實施;(二)向子基金派駐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或觀察員、顧問委員會委員、董事、監事或其他人員等;(三)管理引導基金及直投基金投資形成的出資權益,經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或被投資企業協商,適時退出;(四)要求子基金聘請中介機構按照引導基金的要求進行年度審計,要求被投資企業按照直投基金的要求定期報送運營信息,監督子基金及被投資企業的運營;(五)根據開發區科技局要求報送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運行情況等相關事項報告。
第三十九條 科技創新基金管理機構須制定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保障科技創新基金資金安全:
(三)在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顧問委員會、董事會或監事會中占有席位(含觀察員),有效監督子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后,新審定合作的子基金或被投資企業應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運作。2018年12月31日前經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合作的子基金或被投資企業,其中已經以法律合同形式約定的事項,可繼續執行至合同期滿,新合同的擬定以及后續管理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后,《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投資引導基金實施細則》、《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股權投資基金實施細則》(京技管〔2016〕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