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通知提到,為規范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制定本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研究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產業園區、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等主體申請專項資金有關資助、獎勵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活動。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市監規〔2019〕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277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切實加強中央財政資金管理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國家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根據財政部《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9〕50號),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2018年繼續利用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18〕96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辦函〔2018〕27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研究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產業園區、知識產權孵化基地、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等主體申請專項資金有關資助、獎勵和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活動。


本操作規程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撥付的用于支持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實行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同一項目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門已經申請過同類型資助或者獎勵的(如質押融資貼息貼補、保險等),不再重復資助或者獎勵。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能力,提升知識產權創造質量,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上級部門要求我市開展的其他重大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能力提升工作。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深圳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且還清貸款本息的,給予一定的貼息貼補。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申請以上貼息貼補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資助。


申請人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等)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出貸款利息的50%給予資助。


對于申請人發生的單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不超過5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80%給予補貼;超過500萬元但不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50%給予資助;超過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按照實際發生擔保、評估費用的30%給予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用于質押登記的知識產權合法有效、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三)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申請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
(四)同一項目未在其他政府部門申請過銀行貸款貼息貼補。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法律狀態等相關文件;
(四)銀行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合同,已完成還本付息的文件,以及擔保機構、評估機構出具的擔保、評估費用等文件。


第六條 支持專利保險,深圳市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專利保險且該專利保險險種已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給予實際支付保費金額的60%資助,同一家企業專利保險保費資助總額最多不超過2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應具有良好的信譽,擁有并實際運營的自主專利權,專利權應取得1年以上;
(三)投保的專利保險應為本年度投保。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投保專利相關權屬文件以及專利保險保單;
(四)專利保險保單繳費,以及銀行轉賬憑證、記賬憑證等材料。


第七條 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扶持深圳市從事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或者知識產權數據分析評議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試點工作,資助不超過2家,每家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具備知識產權數據分析能力、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能力,承擔過政府或企業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
(三)與證券交易所、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過知識產權證券化應用相關合作;
(四)承擔過國家或省一級知識產權金融或知識產權證券化等研究項目。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方案;
(四)滿足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扶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做大做強,對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稱號;或獲得中華商標協會評出的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稱號;或屬于年度專利代理量在60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100件以上的新設代理服務機構。同時符合本項規定的2個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簡介及獲評文件;
(四)專利代理量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推進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建設,扶持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建設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被確認為本項目承辦單位的,與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簽訂兩年資助合同,資助不超過4家,每個項目資助金額40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從事專利、商標、版權大數據平臺開發建設的企事業單位;支持事業單位與數據企業聯合申請;
(二)開展過知識產權數據服務業務,具備知識產權數據分析服務能力,有完整的IT技術和知識產權分析融合型技術團隊,承擔過政府或企業知識產權數據分析項目;
(三)已建設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具備提供高校、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產業及知識產權區域布局工作等領域的數據服務的能力;
(四)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的數據庫設置于標準化機房(自建或委托管理),知識產權數據量不少于2000萬條;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已建設完成數據平臺接口,具備向深圳市提供知識產權數據接口的技術條件。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展示資料;
(四)滿足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支持開展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托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小微企業數量達到20家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達到30家以上的,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達到50家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與小微企業簽訂2年以上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合同,至少擁有1名以上專職人員負責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業務;
(三)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基礎代理、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維權、知識產權規劃等;
(四)托管的小微企業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且擁有至少1件以上專利。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集中托管專職工作人員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集中托管合同;
(五)申請人提供為每家小微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及成效的材料;
(六)小微企業名錄庫入庫相關材料;
(七)托管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專利證書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支持行業協會和產業園區開展深圳市重點產業的商標品牌培育工作,促進商標品牌創造和運用,優化商標品牌融資和資產運營,加強商標品牌培訓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商標品牌風險防范和維權保護能力等相關工作。資助不超過8家,每家資助5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
(二)重視商標品牌工作,有專門的商標品牌管理部門,配備1名以上專職商標品牌工作人員(不含兼職人員);
(三)組織或參加3次以上的國家、省、市商標品牌推廣活動,組織開展3次以上的商標品牌業務培訓活動;
(四)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近2年開展商標品牌維權10次以上;
(五)行業協會申請的,其協會會員單位中有5家以上擁有注冊商標超過50件,10家以上擁有注冊商標超過20件;
(六)產業園區(含產業品牌集聚區建設的機構)申請的,園區內企業中有5家以上擁有注冊商標超過50件,10家以上擁有注冊商標超過20件。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其中產業品牌集聚區建設的機構還需提供產業品牌集聚區建設相關證明材料;
(三)商標品牌管理部門、商標品牌專職工作人員、注冊商標數量相關證明材料;
(四)商標品牌推廣、商標品牌業務知識培訓等活動的圖片、簽到表等相關材料; 
(五)獲得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的企業名單及相關記錄材料。


第十二條 推動高價值專利的創造、培育、轉化、運營,開展高價值專利組合的培育和運營。


一類資助:每個培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擁有1件核心基礎專利,該核心基礎專利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或深圳市專利獎,且該專利維持有效;
(三)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擁有有效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四)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50件以上發明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五)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10件以上PCT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六)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二類資助:每個培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
(二)擁有1件核心基礎專利,該核心基礎專利為獲得授權并維持有效的國內發明專利,通過PCT途徑或巴黎公約向美國、日本和歐洲中的至少兩個國家或地區提交了同族境外發明專利申請且已公開;
(三)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擁有5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四)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50件以上發明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五)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10件以上PCT國際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主IPC分類號小類相同;
(六)圍繞上述核心基礎技術,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三類資助:每個培育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擁有1件核心基礎專利,該核心基礎專利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廣東省專利金獎,且該專利維持有效;
(三)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擁有20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四)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100件以上發明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五)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近三年申請并公開15件以上PCT專利,且與核心基礎專利的IPC主分類號小類相同;
(六)圍繞上述核心基礎專利,制定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對于以上項目,同一專利組合不能重復申請,同一申請人每年度申請不超過2個資助項目,且同一資助項目對同一申請人僅能資助一個專利組合。


一類、二類、三類項目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核心基礎專利及外圍布局的專利申請的相關文件;
(四)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第十三條 開展專利導航培育工作,設立專利導航培育項目。經評審,被確認為本項目承辦單位的,與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簽訂兩年資助合同,資助不超過3家,每個項目資助金額20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和企事業單位,申請人可與具有專利導航能力的深圳市外機構聯合申請;
(二)具有從事專利導航、產業規劃的專業人才和團隊,行業技術專家不少于5人,知識產權及法律專家不少于5人;
(三)具有專利導航項目的研究分析基礎和繼續研究分析的能力;
(四)開展過相關產業的發展規劃研究、行業技術發展態勢研究;
(五)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高校院所、金融機構、重點企業、行業聯盟或知識產權機構等開展戰略合作,為產業相關單位發展提供支撐。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研究團隊相關材料;
(四)已開展相關行業專利導航研究材料和繼續開展專利導航研究的可行性報告;
(五)已開展行業發展規劃研究的相關材料;
(六)已開展行業技術發展態勢研究的相關材料;
(七)與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高校院所、金融機構、重點企業、行業聯盟或知識產權機構等開展戰略合作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積極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對我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涉及的知識產權競爭態勢進行綜合分析,對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價值及處置方式進行評議,形成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提供決策參考,資助不超過9家,每個項目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申請人可與具備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能力的深圳市外機構聯合申請項目;
(二)具備開展知識產權相關領域評議經驗;
(三)了解相關產業細分領域分類以及關鍵技術。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實施方案;
(四)過往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的相關材料;
(五)已開展相關產業技術研究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能力,培育一批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5萬元的獎勵,對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2018-2020年度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國家相關部門認定文件(或官方網站網頁截圖)。


第十六條 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資助。對于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GB/T29490-2013)認證的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應為有效狀態,認證地址應包括深圳地區地址;
(三)之前未獲得過市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資助;
(四)在提交資助申請前12個月內,發明專利授權達到2件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授權達到10件以上,或軟件企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達到50件以上;
(五)已在廣東知識產權貫標信息統計系統備案貫標認證信息。


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四)提交資助申請前12個月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放的專利證書、軟件企業主體資格材料以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第十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專項行動,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知識產權執法輔助支撐,包括電子固證、數據化模塊支撐、侵權鑒定、專家咨詢、協助執法取證等,給予每個項目實際支出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注冊為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的供應商;
(三)不接收多家企業聯合投標。


除必須滿足以上條件外,其中電子固證、數據化模塊支撐項目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全網數據(包括社交網絡、公眾號等數據)的采集分析能力,能對侵權行為影響用戶規模精準評估量化,能對侵權鏈接實施屏蔽,能對網絡侵權行為進行追蹤溯源;
(二)具有三個以上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線索發現、團伙追蹤、案件打擊的實踐經驗。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其中包括具體業務實施方案、操作規程以及獨立法人資格說明;
(二)申請人的專家隊伍、專家資質或其他相關技術能力佐證材料,辦公場地、保密機制等情況說明材料和近年同類業務業績列表。


第十八條 支持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合作區管委會)、自貿試驗區和高新區等重點產業集群依托行業協會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制度和自律機制,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咨詢、爭議解決、宣傳培訓等綜合性維權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開展綜合性服務,其實際運作機構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位于深圳市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合作區管委會)轄區、自貿試驗區或高新區等區域,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穩定的管理團隊,在所在行業中具有一定規模,具備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管理經驗;
(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成立運作一年以上,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并形成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推動本行業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守法守規,財務狀況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行業協會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成立文件;
(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的成立文件,知識產權管理團隊信息,運營情況及支出審計報告等文件;
(四)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處置的典型案件報告等證明有效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持續加強深圳市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培養一批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遴選一批適應市場需求、專注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訓的機構,壯大我市知識產權人才隊伍。


一類資助: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人才獎勵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2018-2020年期間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且服務一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1萬元/人的標準予以獎勵;在2018-2020年期間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的,對所在機構按照中級職稱1萬元/人、高級職稱2萬元/人的標準予以獎勵;
(二)代理人在同一家機構連續服務7年以上的,對所在機構按照不超過2萬元/人的標準予以獎勵;
(三)對服務機構內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稱號或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且在目前任職機構任職達2年以上的專業服務人才,給予所在機構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申請人必須是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獲得國家專利代理人資格或其他知識產權服務國家級從業資格證書;
(四)專利代理人本地社保文件。
(五)國家級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稱號相關證書、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聘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類資助:知識產權培訓課程資助


(一)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課程。在中小學開設知識產權課達到5課時/學年,累計培訓學生達200人以上的服務機構,按照實際成本支出,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二)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基礎培訓、從業培訓或代理人考前培訓等;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高等院校合作(不限深圳轄區)開展知識產權高端人才培養。培訓課程達到20課時以上(每課時按照45分鐘計算),每期培訓人數30人以上的,按照實際成本支出,給予培訓機構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有固定的培訓場地,有專門的知識產權培訓師資力量,具有豐富的培訓工作經驗;
(三)開展知識產權基礎培訓、從業培訓或代理人考前培訓、知識產權高端人才培養等課程的授課教師是國家級、廣東省、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成員、國家知識產權領軍人才、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等。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三)開展培訓課程證明材料;
(四)課程設置方案;
(五)實際開課文件及參加培訓人員的材料;
(六)支出財務憑證、記賬憑證等費用支出材料。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制定專項資金操作規程以及申請指南,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申請條件、申請流程和申請資料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加強對項目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受理、評審、核準、公示、異議處置、撥款等工作,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資助、獎勵等支持:


(一)不符合本操作規程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二)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
(三)列入安全生產相關黑名單、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四)存在本操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五)存在違反《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個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合同,或者與申請人串通造假,騙取財政資金的,依法依規納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第五、六、八、十、十二、十五、十六、十九條規定資助項目的申請數量不足時,在不超出申請項目實際支出成本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最高標準資助;項目申請數量超額時,按照項目預算總額除以經受理符合條件的項目資助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


本操作規程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9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操作規程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