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識產權局出臺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自11月5日實施,為申請人最高資助2000萬!涉及了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服務、保護等各個方面,囊括了專利、商標、版權等各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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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市監規〔2019〕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5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等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項目的申請、審查、專家評審、資金撥付、合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我市企事業單位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或獎勵以下方面:

  (一)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

  (二)知識產權質量水平提升;

  (三)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四)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五)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七)落實市委市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其他按照國家、省上級部門明確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專項資助項目。

  第二章 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

  第一節 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

  第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資助,對深圳市的授權發明專利、PCT專利申請、商標、著作權,以及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發明專利行為給予一定資助。

  申請本節資助項目的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個人。

  專利、商標、著作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條件之一。

  無特別聲明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發明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以及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地址(應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機構、代理人、日期信息為準(PCT以公布文本為準)。

  第六條 實施國內發明專利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含港澳臺)的,每件給予資助2500元;但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減繳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的不予資助,且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

  (二)對于非個人申請人首次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增加資助7500元。

  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的收據憑證;

  (四)發明專利證書。

  第七條 實施國外發明專利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資助4萬元。

  (二)申請人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審批機構經實質審查并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資助2萬元。

  (三)對非個人申請人的國外發明專利資助按納稅額實行分類資助,同一申請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納稅額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不含5000萬元)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超過5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

  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發明專利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扉頁以及中文翻譯件;

  (四)年度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總額超過200萬元的,提供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納稅憑證。

  第八條 實施PCT專利申請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提交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并完成國際公布的,非個人申請的每件給予資助1萬元;個人申請的,每件給予資助3000元。

  (二)對非個人申請人的PCT專利申請資助按納稅額實行分類資助,同一申請人上一年度在深圳納稅額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不含5000萬元)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數量不超過5件。

  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PCT國際公布文本扉頁;

  (四)年度PCT專利申請總額超過200萬元的,應提供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納稅憑證。

  第九條 實施專利代理機構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實際納稅額應達30萬元以上),上年度代理深圳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對該機構代理深圳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

  (二)對同一專利代理機構的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扉頁;

  (四)外地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提交由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納稅憑證。

  第十條 實施商標注冊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按指定國家或地區的數量資助,每指定一個國家或地區資助1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申請人在取得馬德里國際注冊證書后憑證書一次性申請資助,同一商標在各指定國家核準注冊后不再重復資助。

  (二)申請人取得歐盟知識產權局、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3000元。

  (三)申請人在單一國家取得國外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且該項同一申請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得超過3件。

  (四)申請人在港澳臺地區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每件給予資助1000元,且該項同一申請人年度受資助件數不得超過3件。

  (五)申請人取得國內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證書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每件給予資助20萬元,地理標志每件給予資助50萬元。

  (六)本款第一至四項針對同一申請人的年度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且僅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資助。

  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商標注冊文本,非中文的商標注冊文本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第十一條 實施著作權登記的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人取得國家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年度登記量20件以上(含20件)的,每件給予資助300元,非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萬元。

  (二)申請人的一般版權作品獲得國家或廣東省版權登記機構頒發的《作品登記證書》,年度登記量5件以上(含5件)的,每件給予資助200元,非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萬元;所資助的一般版權作品僅限以下類型:

  (1)文字作品;

  (2)音樂作品;

  (3)美術、建筑作品;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5)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著作權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作品登記證書》)

  (四)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資助的,提供著作權登記代理機構相關發票和合同。

  第二節 知識產權質量水平提升

  第十二條 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示范單位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每年認定不超過20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深圳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每年認定不超過3家,每家一次性資助50萬元。

  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單位項目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且成立時間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已建立較為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優先考慮;

  (三)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運用機制,其能熟練使用專利信息系統查閱和分析專利文獻;

  (四)上年度專利授權量、版權登記數量或商標注冊核準數量持續增長;

  (五)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占研發投入2%以上(含2%)。

  深圳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項目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且已被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單位)2年以上(含2年);

  (二)已建立知識產權信息運用機制,其能綜合運用知識產權信息,引導研發創新,并具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或者運營的能力;

  (三)擁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有效發明專利,或者獲得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中國商標金獎、中國版權金獎;

  (四)申請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的投入)和研發投入持續增長;

  (五)近3年有效處理國內外知識產權糾紛獲得賠償或避免損失,包括知識產權行政調處、司法訴訟、仲裁案例。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規章制度;

  (四)專利、版權、商標等相關材料;

  (五)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知識產權工作投入財務報告》;

  (六)申請示范企業的,提交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材料;

  (七)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提供有效的認證證書。

  第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后資助。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1-2016)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33250-2016)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針對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給予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5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組織,成立時間2年以上(含2年),且企業申請的,應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申請人已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應為有效狀態,認證地址應包括深圳地區地址;

  (三)申請人之前未獲得過市級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資助;

  (四)申請人在提交資助申請前2年內,其發明專利授權達到2件以上(含2件),或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授權達到10件以上(含10件),或軟件企業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達到50件以上(含50件)。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四)企業應提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證書;

  (五)非軟件企業的,提供專利證書;

  (六)軟件企業的,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七)認證費用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 實施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評中國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且應以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配套獎勵。

  (二)獲評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獎專利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三)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獎項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四)獲評“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獎項為多方共有的,應指定一方申請該配套獎勵。

  申請人應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具有深圳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的個人。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獲獎相關文件;

  (三)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第三節 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第十五條 實施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支持我市版權產業發展,開展版權創新發展基地的培育,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50萬元。但該項目與第十二條知識產權示范單位項目不重復資助。

  申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且成立時間3年以上(含3年);

  (二)具有較高的版權意識,建立了版權管理制度,設立了版權管理機構,配備了相應的管理人員,專職版權管理人員數量5人以上(含5人);

  (三)版權登記總量不低于100件,上年度版權登記量同比增長不低于10%;

  (四)積極開展版權的產業化運營,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的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版權管理制度、管理人員相關材料;

  (四)版權登記證書;

  (五)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版權相關產業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針對已經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開展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每項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項目應由聯盟的秘書單位或發起企業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二)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所屬產業是深圳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

  (三)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

  (四)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已向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五)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成員單位擁有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下同)數量合計需達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存續期間,成員單位擁有知識產權數量持續增長;

  (七)上年度開展了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專利許可交易談判、或專利預警分析等工作。

  本項目資助的范圍僅限于上年度開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經資助的不再重復資助。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聯盟備案申請書;

  (四)聯盟章程;

  (五)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

  (六)開展專利池組建、專利許可交易談判、專利預警分析工作的相關材料;

  (七)成本支出證明。

  第十七條 實施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5項,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且上年度企業納稅額5000萬以上(含5000萬);

  (二)已與具備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能力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簽訂知識產權評議合同;

  (三)申請評議的項目應列入市政府重點規劃,投資超過10億元;

  (四)針對申請評議的項目已制定實施方案。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與機構簽訂的知識產權評議合同;

  (四)項目投資發展規劃;

  (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實施產業專利導航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項目實施期不少于3年,每項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或行業協會;

  (二)已與具備開展專利導航能力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簽訂專利導航合同,機構具有國家、省級專利導航研究經驗優先考慮;

  (三)組織或參與所導航產業的市級發展規劃制定,且所導航產業被列入市政府重點發展規劃;

  (四)針對申請的產業導航項目已制定實施方案。

  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與機構簽訂的產業專利導航合同;

  (四)開展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的相關材料;

  (五)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重點工作部署,對要求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發布申請指南,每年評選不超過3個項目,每項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二)具有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相關重大項目的研究經驗;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承擔過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相關重大項目的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工作人員能力相關材料。

  第四節 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 實施中小學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開展深圳市中小學知識產權試點學校培育。每年評選不超過2家,每家資助2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

  (二)已開設中小學知識產權課程;

  (三)上年度開設知識產權課5課時/學期(每課時按照45分鐘計算)且培訓學生總人數達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四)學校師生已開展專利申請或版權登記注冊。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課程材料及開課的相關材料;

  (四)專利申請或版權登記注冊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實施專利代理從業培訓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鼓勵我市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從業培訓,夯實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基礎業務能力。對新招聘的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按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該機構資助,每家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納稅額30萬元以上);

  (二)已與新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員為應屆本科生或以上學歷,且已為其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超過6個月;

  (四)已建立從業培訓課程體系并開展從業培訓。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新招聘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憑證和學位證書;

  (四)開展從業培訓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實施知識產權培訓課程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全市每年評選不超過30項,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資助總額不超過40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二)申請培訓的主題應為國內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服務等方面相關內容,并形成培訓課程實施方案;

  (三)申請培訓的授課老師為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家庫成員、國家知識產權領軍人才或者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等。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課程設置方案;

  (四)培訓師資的相關材料;

  (五)過往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活動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全市每年評選不超過10項,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二)具備策劃及組織相應宣傳活動的資質,并有相應知識產權宣傳的經驗;

  (三)申請宣傳的項目主題應包含知識產權工作及成果的宣傳推廣、公益廣告等,并形成宣傳活動策劃方案。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宣傳活動策劃方案;

  (四)過往開展宣傳項目的相關材料。

  第五節 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第二十四條 實施引進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2家,每家資助100萬元;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內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3家,每家資助50萬元。

  國外機構申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國外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且機構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擁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

  (三)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含10項);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四)在深圳市設立經營實體或在滿足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設立時間超過6個月;國外機構應與其在深圳設立的經營實體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聯合申報此項目;

  (五)在深圳常駐的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經營實體納稅額超過200萬元(含200萬)。

  國內機構申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行政區域外依法登記注冊的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注冊時間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擁有30名以上(含30名)專利代理師或律師;

  (三)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含10項);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四)在深圳市設立分公司,設立時間超過6個月;國內機構應與其在深圳設立的分公司聯合申報此項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納稅額超過100萬元。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材料;

  (三)國內外機構及在深圳機構的人員清單及相關資格材料;

  (四)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

  (五)在深圳的納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培育項目。資助標準如下:

  每年評選不超過3家深圳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每家資助2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至少擁有10名以上(含10名)專利代理師或律師;

  (三)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5項以上(含5項);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5件以上(含5件);或已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50件以上(含50件);

  (四)未被認定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專業工作人員的資質材料;

  (四)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

  第二十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的配套獎勵。資助標準如下:

  獲評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或獲評為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或獲得中華商標協會評出的優秀商標代理機構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同時符合本項規定的2個以上條件的服務機構,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

  申請人應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簡介及獲評相關稱號的材料。

  第六節 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第二十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維權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支持我市企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對企業開展的國內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50萬元的資助;對企業開展的涉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參考支出成本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助。本項目每個企業每年資助不超過200萬元,但知識產權保險已賠付的不再予以資助。對于維權項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協議的和解金費用不予資助。

  每年資助的知識產權維權項目總額不超過200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

  (二)申請人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關人員制度、知識產權維權應急處置制度等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三)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一審以上判決、仲裁裁決,或達成和解并已執行完畢(但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不予資助) ;

  (四)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完成不超過一年;

  (五)知識產權維權項目對深圳市有關產業有一定借鑒和指導作用,對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影響;

  (六)愿意將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維權經驗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資料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四)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研究成果;

  (五)成本支出說明;

  (六)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七)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支持我市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鼓勵調解組織與法院等司法部門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參考支出成本給予申請人每年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

  每年資助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項目總額不超過25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行業協會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人成立的調解組織以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為主要業務;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穩定的管理團隊和調解專家團隊;

  (四)上兩年度內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成效顯著。

  本項目資助的范圍僅限于上兩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經資助過的不再重復資助。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人民調解組織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

  (三)調解組織運營團隊情況及調解專家名單;

  (四)上兩年度內糾紛調解工作報告(含運作情況、機構開展糾紛調解類型和數量以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件數和占比、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業務人財物投入占比、調解典型案例等內容);

  (五)調解協議經法院司法確認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確認文書。

  第二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資助。資助標準如下:

  支持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相關制度研究及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和國際知識產權合作機制研究和建設;

  (二)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研究和建設;

  (三)“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和建設;

  (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信息庫建設;

  (五)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研究和建設;

  (六)重大知識產權事件預警和應對制度研究和建設;

  (七)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熱點問題研究;

  (八)新技術、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九)其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相關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每年資助項目總額不超過500萬。

  申請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屬于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二)申請項目屬于上述內容且應對深圳市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有一定的推動、借鑒或指導等作用;

  (三)已完成的項目完成后未超過一年;

  (四)愿意將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有關信息、研究成果向社會公開。

  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申請主體資格材料;

  (三)項目進展或完成情況說明;

  (四)未完成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背景和意義、預期目標、實施內容和方案、進度計劃、費用支出計劃、現有工作基礎和條件、工作團隊情況等內容;已完成的項目需提交項目成果報告。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創造能力提升資助項目以及其他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申請通知。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請情形時,可暫停資助審批,展開調查程序。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在市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后通知申請人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領款的,視為放棄申請資助款。

  第三十一條 評審制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項目受理、評審、管理、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當年知識產權工作目標發布年度項目申請指南(通知),申報指南明確具體申報方向。

  (二)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9〕5號)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7位以上(含7人)單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有關申請項目開展實地考察評價。

  (四)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項目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公示結果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財政資金預算申請和資金撥付。

  (六)針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項目工作任務的資助項目,應簽訂資助項目合同,并按合同規定開展資助資金撥付。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申報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財政專項資金違規、失信信息名單的;

  (三)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被列入國家有關部門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四)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行政處理決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五)經查詢人民法院公告網,發現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請項目已根據《深圳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19〕6號)等有關規定給予相同或類似資助的。

  第三十三條 針對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項目工作任務的資助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自評、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針對合同資助金額30萬以上(含30萬)的項目,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按《深圳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深市監規〔2019〕5號)的規定,從知識產權專家庫中抽選5位以上(含5人)單數專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或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核驗或審計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由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在審計或核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受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操作規程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操作規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自2019年11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有關文件的相關規定與本操作規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規程為準。

  來源: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