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錢塘新區、景區分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規范使用專利專項資金,充分發揮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及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5〕166號)、《杭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9〕57號)的要求,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杭州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財政局2019年11月5日

  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充分發揮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及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5〕166號)、《杭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9〕57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市財政每年預算專項安排。

  二、主要用途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突出企業創新主體、突出發明創造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主要用于資助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1、對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的資助。主要用于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等有關規定依法獲得的國內發明專利、國外專利、PCT(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申請等專利成果創造工作的資助。

  2、對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資助。主要用于對專利行政保護和執法基礎條件建設,維權援助工作、快速維權中心等建設等工作的資助。

  3、對知識產權管理提升水平的資助。主要用于對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和優勢企業、省級專利示范企業、市級專利試點示范企業創建,中國專利獎、中國外觀設計獎、浙江省專利獎獲獎項目獎勵,“市長杯”杭州高價值知識產權大賽,知識產權宣傳、培訓及人才培養,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培育,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實施及重大問題研究等工作的資助。

  三、資助標準

  (一)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支持。

  1.國內專利。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專利資助7000元,注冊地在本市的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非企業法人獲得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專利資助5000元,戶籍在本市的自然人或戶籍不在本市但在杭創辦企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自然人股東獲得國內非職務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專利資助2500元。 資助條件: (1)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1年內; (2)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申請人地址在本市轄區內; (3)上述法人、自然人為第一專利權人。

  2、國際專利。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獲得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發明專利授權后每件專利資助2萬元。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國際申請,給予1萬元資助,同一涉外專利最多支持兩個國家或地區。

  資助條件:上述法人為第一專利權人。

  (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

  對所在地在本市范圍內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快速維權中心,按其上年度運行費用的三分之一予以資助,每年不高于20萬元。

  (三)提高知識產權運用成效。

  1.對注冊地在本市的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戶籍在杭的自然人,或在杭創辦企業,戶籍不在本市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且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專利,且分別給予專利權人50萬元、30萬、10萬元一次性資助。

  2.對注冊地在本市的企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戶籍在杭的自然人,或在杭創辦企業,戶籍不在本市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且獲得浙江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專利,分別給予15萬元、5萬元一次性資助。

  3.對“市長杯”大賽金獎、銀獎、銅獎、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和2萬元資助。具體方案細則每年由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市長杯”大賽的方案和執行情況負責大賽資助的具體實施。。

  四、申請程序

  1、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度根據專項資金資助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明確項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圍、項目期限、財政經費支持的額度和撥付方式,申報單位的條件、申報需提交的材料,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

  2、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在其門戶網站等平臺公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向社會征集項目。

  3、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由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或各區、縣(市)和杭州錢塘新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4、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項目評審或審核。

  5、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審核結果,確定擬資助項目計劃,杭州市財政局根據擬資助項目計劃下達資金資助文件,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按照項目承擔單位的隸屬關系撥付資助資金。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1)提供材料不齊全或有錯誤的; (2)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3)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4)知識產權中介機構上年度被市級以上管理部門認定的有效投訴多于2件的; (5)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

  五、資金管理

  1、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必要時對資助對象受資助情況進行調查,受資助單位、個人及相關知識產權中介機構應予以配合。 2、受到資助的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3、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4、對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其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5、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在出具項目相關證明材料和經費評審、評估、審計等相關報告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與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五年內不得申報我局的相關項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6、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要建立誠信檔案,對單位和個人存在上述第3、4、5項行為的,記入誠信檔案。 8、專項資金管理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各區、縣(市)政府和杭州錢塘新區管委會應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專利工作。

  原《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5〕141號)截止日之后至本辦法實施日之前的專利資助參照原《杭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杭政辦函〔2015〕141號)實施。

  來源:IPRlearn